1、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;
2、家庭人均收入700元以下;
3、无房户或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。
下列住房需计算使用面积:
保障家庭的现住房使用面积,按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,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,设为该家庭现住房,相应的住房使用面积一并计算:
1、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对应的住房面积;
2、最低收入廉租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2006年7月1日起出售的原自有产权住房,原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被拆除后,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、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;
3、2006年7月1日以后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已被拆除的原自有产权住房;
4、尚未依法拆除的违章建设的住房;
5、2006年7月1日以后家庭成员离婚分割的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。
6、应核定为保障家庭现住房的其他住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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